荆楚仙桃讯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设立网上平台、注册公司,开展金字塔模式吸收会员,向会员承诺高息借款或吸引投资等方式,共获取数百万元的现金。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多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共计355万元。
被告人李某原系大庆人,高中毕业后就来到了北京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听朋友说,一些人通过注册公司筹集到了不少钱。做梦都想发财的他,于2014年12月份,成立了“首席公司会员管理平台”网站,并通过平台出售“虚拟金币”。购买后即可成为其会员,且发展下线越多得到的提成就愈多,这次吸收到公众存款高达60万元。
尝到好处的被告人李某,为获取更多钱财,2015年5月初,其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北京时代首席投资公司,当月末,来到大庆,在万达广场举办了大庆分公司成立大会,并募集到资金169万元。随后,其又以公司名义开发该公司会员网上投资平台,并通过平台吸引到投资款10.25万元。
其将筹集到的部分资金用于成立北京佰达商贸公司。2015年8月,其又以该商贸公司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Q板上市的名义出售股权,又吸收到存款62.5万元。后因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其便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会员吸收存款94万元。
后因部分投资人发现自己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逃跑。后来,在北京市一酒店被抓获归案。
据统计,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40余名投资人的存款,共计400万元左右。上述赃款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办公经费及开办超市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对于其提出的第一起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0多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起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投资人陈述及被告人银行和支付宝交易明细相对应,故此辩解意见不成立而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解。经查,其供述为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了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其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辩解不成立而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属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范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为了让钱能生钱,一些群众理财的欲望特别强烈,给股市、债市及当地市场带来了一定的繁荣,但与此同时,也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他们设置各种非法集资诈骗陷阱,让参与的群众不仅遭受到重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因此我们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当严则严”,始终对非法集资工作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惩戒作用;同时对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