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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听证

来源:荆楚仙桃 时间:2018-11-28 11:07

       荆楚仙桃消息(记者 彭文豹)近日,仙桃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举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
  本案最为奇特的是,犯罪嫌疑人汪某坚称其驾驶的水泥罐车没有接触被害人的电动车,自己下车查看只是为了做好事。而后车的行车记录仪只拍到了汪某试图扶起压在被害人身上的电动车,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此案如何定性?

  到底是做好事还是交通肇事?
  即便鉴定意见表明两车有过物质交换,但汪某依然坚称案发时水泥罐车上没有两车的接触痕,接触痕系案发后才有的,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两车有接触痕迹,但对水泥罐车的接触痕迹没有拍照固定。汪某家属也要求重新尸检,而此时死者遗体已火化,不具备重新尸检条件。现有证据能证明两车有过接触吗?是案发时还是案发后接触的呢?案件陷入了僵局。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针对上述情况,案件承办人迅速反映,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作为参考。本次公开听证会不同于往常,没有邀请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方家属到场,特别邀请了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法医及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分析,即两车是否在案发时发生了擦撞。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表示,案发地附近的两处监控显示,电动车和水泥罐车先后进入监控路段,而事发后水泥罐车在前、电动车在后,表明水泥罐车有超车行为。尸检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形成,汪某家属提出重新尸检的申请没有依据。事发后汪某自行将水泥罐车开至交警院内停放,没有其他人驾驶过水泥罐车。
  曾参与车辆检验工作的法医表示,电动车后行李箱的新鲜破损痕迹应为突出物撞破所致,而水泥罐车的轮眉为突出物,且轮眉的高度与电动车破损痕高度正好一致。对水泥罐车轮胎上的新鲜擦痕仔细观察,用放大镜可见有电动车后行李箱银灰色油漆的银粉,根据擦痕的作用力方向、高度、附着物分析可知两车发生了接触,且这种接触痕迹只有两车都在运动状态下方可形成,不可能在停驶状态下形成。

  谁来承担责任?
  听了公安人员的分析说理后,结合全案证据,承办人认为,鉴定意见表明两车发生过物质交换,汪某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两车发生过擦撞的事实成立。而法医的分析排除了案发后人为造成接触痕迹的可能,即擦撞的事实发生在案发时。
  听证会上,承办人建议办案民警将案件的分析论证过程以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固定下来,使后期的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就能明白两车是如何接触的、何时接触的。同时对继续侦查事项提出了建议,建议公安机关提取汪某报警时的录音,因为汪某的报警内容为水泥罐车撞了电动车,这表明了汪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对案件的态度。
  人民监督员认为,依目前证据来看,本案系汪某造成,事发后汪先意识到撞车了,事后又称是做好事,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合理合法。
  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在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综合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汪某。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话检察官:(昌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要受人民监督,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公开案件办理过程践行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办案理念。法律不会错怪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人非圣贤,岂能没有过。但出现了问题,不能心怀侥幸,证据不会说谎,坦白方能从宽。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案件承办人应有的作风,用证据说话,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永远在路上。